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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文)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l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費新臺幣l,000元

 

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函

 主旨:有關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

一、按104年5月20日公布之公司法第235條已修正刪除第2、3、4項員工分紅之規定,另公司法第235條之l增訂有關員工酬勞之規定,係為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之立法目的。前揭修正條文自104年5月22日生效,公司至遲應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考量依上開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係基於法律變更所致,爰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且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應予免收登記規費。

二、已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得於嗣後辦理變更登記時減收登記規費新臺幣1,000元。

三、本部104年7月9日經商字第10402065700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pdf 經濟部函文

發布日期:2016-04-12  點閱次數: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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