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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21條對本業極為不利,本會推派代表在司法院公聽會上大力反對

 

一、 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已於99年2月9日下午2點假司法院大廈舉辦,本會蔡理事長維杰、甘常務理事德清、林監事雅慧代表記帳士公會參與,並提書面意見(感謝羅律師、詹公證人提供本案法律見解及甘德清老師以優異稅法學養彙整編寫),在場專家學者和記帳士公會、會計師公會、報稅代理人公會發言一致反對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第121條第六項,將會計師及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即記帳士、報稅代理人等)科處與破產債務人相當之責任,公司破產幾乎皆肇因於董監事決策錯誤或惡性人謀不臧等因素所造成,幾乎沒有因會計報表不實而造成破產,因此怎可將因果錯置課處會計從業人員不應負之責任。所以本會及各位會員須密切注意本案之發展,應極力阻擋此案立法,否則將對本業後患無窮。

二、 意見書請登入【會員專區】點閱。


發布日期:2010-02-10  點閱次數: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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