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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
 
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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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07-31  點閱次數: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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