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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有關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適用範圍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部  長 許虞哲


發布日期:2017-01-13  點閱次數: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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