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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400698700號

 
 

訂定「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八二、○○○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五七、五○○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部  長 張盛和
 


發布日期:2016-01-29  點閱次數: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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