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法令轉知

首頁>訊息公告>法令轉知


經濟部令:訂定「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經商字第10402427610號  

訂定「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附「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部  長 鄧振中 公出
政務次長 卓士昭 代行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有限合夥法第四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請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預查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
                    申請者,應繳納預查審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三 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合夥契約所定出資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
                    以新臺幣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第 四 條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
                    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
                    計收。

第 五 條   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因增加出資額或營運資金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新臺幣
                    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第 六 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變更分支機構登記,每一分
                    支機構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七 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增加出資額、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新
                     臺幣一千元。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增加營運資金、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
                    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八 條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並上傳附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減收新臺幣三
                    百元。

第 九 條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查閱一有限合夥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
                    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有限合夥登記文件之影本,每一張以新臺幣二元計算。

                    僅申請提供前項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除依前項規定繳納費用外,應另繳納申請
                    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抄錄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文件二份以
                    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百元。

                    抄錄其他事項,每份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十 條   申請主管機關批次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
                    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有限合夥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十元:

一、有限合夥統一編號。

二、有限合夥名稱。

三、有限合夥所營事業。

四、有限合夥所在地。

五、有限合夥代表人姓名。

六、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七、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八、有限合夥存續期間。

九、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十、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十一、有限合夥經理人姓名。

十二、有限合夥約定解散事由。

十三、有限合夥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第  十一  條   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
                     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
                     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十二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 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

三、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
        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第  十三  條   本準則所定之規費,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pdf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發布日期:2015-12-10  點閱次數:138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47578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