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法令轉知

首頁>訊息公告>法令轉知


核釋公司法第247條、269條

 

公司法第247條
 
●特許權屬無形資產
 依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特許權屬無形資產。又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2項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第1項)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第2項)」,同法第24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復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對「無形資產」並無除外規定,特許權既屬「無形資產」之範疇,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103.10.16 經商字第10302427210號)

公司法第269條
 
●公開發行優先權利特別股之限制
 按公司法第269條係規定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特別股之禁止條件,公司「事實上」有本條所述任何一種情形,即應予限制,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8861號令,係屬二事。具體個案,允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權認定範疇。
 
(103.10.16 經商字第10302427230號)


發布日期:2014-10-27  點閱次數:152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2374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