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法令轉知

首頁>訊息公告>法令轉知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針對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有關「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扣繳義務人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規定,未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予以裁罰,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停止適用,對於處罰尚未確定之案件應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罰」之解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已修正處罰倍數為3倍以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配合針對扣繳義務人涉嫌違章情節輕重或漏稅金額大小,規範應裁處之罰鍰金額及倍數。

該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1. 基於扣繳制度之貫徹及公共利益所需,並考量個案之違章事實情形不一,為利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調整其罰度,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業於98年5月27日修正,有關扣繳義務人未於限期內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之處罰倍數,已由原3倍之固定罰度,調整為3倍以下。
  2. 配合上開所得稅法之修正,財政部並於98年12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扣繳義務人違章情節之態樣,訂定不同之裁罰倍數。上開參考表之修正對於98年12月8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扣繳違章案件,均有其適用。
  3. 另對於扣繳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之案件,惟違章情節較輕微者,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亦訂有相關減輕處罰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1.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2. 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3. 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發布日期:2010-04-01  點閱次數:105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5302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