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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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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份有關公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203條

●全體董事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時,應由何人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召集第1次董事會

一、按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倘若公司董事改選得票結果均相同時,宜由董事互推召集第1次董事會。

二、至於上開得票數相同之董事之一,已主動自行召集董事會,並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1人為董事長時,該次董事會之決議效果為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102.04.26 經商字第10202410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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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28條

●法人違反設立目的,經主管機關撤銷該法人核准資格,本部是否可撤銷公司登記

公司發起人之一為法人,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法人得為發起人之處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尚不得撤銷或廢止該法人所投資之公司。

 (102.04.24 經商字第10202410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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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7-1條

●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適用疑義

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計算董事股份設質數時,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為準。前經本部10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052403510號函釋在案。所謂「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係不區分董事身分之設質數或股東身分之設質數而悉以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總數為準。

(102.04.25 經商字第10202410970號)


發布日期:2013-05-09  點閱次數: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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