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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八條、第十條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經商字第10302401670號

第 八 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 申請書。
二、 繼承系統表。
三、 繼承協議書。
四、 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 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 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第 十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發布日期:2014-02-14  點閱次數: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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