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法令轉知

首頁>訊息公告>法令轉知


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列為先退後審之案件。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一、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 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 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 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 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 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二、 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及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

部  長 張盛和


發布日期:2013-07-12  點閱次數:1101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678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