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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及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等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6條、修正1條共7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1. 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其意旨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具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力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等。
  2. 訂定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責罰相當。

二、增訂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授權條文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稅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明定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可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發布日期:2009-12-16  點閱次數: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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