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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2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7 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6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16、23、80 條(36.01.01)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1、26、67、68、69、71、72、73、74、81、82、83、106、276 條(96.07.04)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3、34 條(74.05.03)
民法 第 95、119、120、940 條(98.06.10)
民事訴訟法 第 126、136、137、138、139、145、149、150、151、152、251、440、500、516 條(98.07.08)
刑事訴訟法 第 59、60、62 條(98.07.08)
訴願法 第 1、47、56、57 條(87.10.28)
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24.02.01)

解 釋 文: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word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7 號
連結圖示 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67 號

發布日期:2009-11-23  點閱次數: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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