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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05 經濟部令: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24186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5、2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5 條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影本代之。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 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影本代之;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第 15 條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第 2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發布日期:2009-08-05  點閱次數: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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