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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

發布日期:2026-03-26  點閱次數: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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