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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500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5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餘達8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110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發布日期:2025-08-27  點閱次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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