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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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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純雅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1    


發布日期:2025-05-14  點閱次數: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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