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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將於明(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最長1年)或分期期數(最長可達36期)核准,以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至其餘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不致發生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為便利民眾諮詢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如附表),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林專門委員寶全02-2322-8193
pdf 各稅捐稽徵機關延分期諮詢窗口

發布日期:2025-04-17  點閱次數: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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