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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報「虧」很大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起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CFC之盈餘須列入所得額課稅,其虧損亦得自符合CFC當年度起,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計算CFC虧損及申報,並檢附或提供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之其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定,若未能依限提供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供財務報表,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設於開曼群島A公司100%股權,A公司符合CFC定義,甲公司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CFC虧損600萬元時,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之財務報表,依CFC辦法規定,該虧損數額將無法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將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98034

發布日期:2025-03-14  點閱次數: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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