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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購買或更新幼童專用車,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應如何申報補助款收入及車輛成本、費用?

 

甲幼兒園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其113年度購買幼童專用車,因政府補助汰舊換新,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當年度該筆補助款、購車成本及折舊費用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格式代號95A),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甲幼兒園113年1月初購買幼童專用車,實際支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獲得政府補助款30萬元,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30萬元,並同額認列設備費用30萬元;至於差額60萬元(實際支付90萬元–補助款30萬元),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可按耐用年限5年,減除估算殘值10萬元後,113年度可提列折舊費用10萬元〔(60萬元–10萬元)/5年〕。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若有類似情事,可先行自我檢視,核實申報,以符規定,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孫韻斐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0
撰稿人: 莊素美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88

發布日期:2025-03-04  點閱次數: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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