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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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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生意欠佳,已連續3個月沒有營業收入了,近期打算申請暫時停業休息一陣子,停業前之營業期間沒有營業收入,是否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月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年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年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完成申報程序,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 凃文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7

發布日期:2025-02-20  點閱次數: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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