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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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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惟尚有部分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給付免扣繳之薪資可免列單申報,此次修正上開辦法予以定明,以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張先生於112年間每月給付員工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薪資所得可免列單申報,雖於洽詢該局後在113年10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另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傳忠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0
撰稿人:鄭明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9

發布日期:2025-01-16  點閱次數: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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