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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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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行業銷售住宿券,開立發票時限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際旅展圓滿落幕,展覽期間,國內飯店(旅宿業者)精選多款優惠的住宿券吸引消費者購買,該局提醒,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者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其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旅宿業者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自我檢視於銷售住宿券時,有無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者,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pdf 附表

發布日期:2024-11-20  點閱次數: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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