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發生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列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時,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所規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公司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爰倘其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x抵減率15%),經該局審核其研發計畫及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研發紀錄等資料,查得部分研究發展人員之工作內容尚含括生產單位品質檢測、市場需求調查、消費者滿意測試等,因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予以剔除所列報該等人員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補徵稅額150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正確列報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日期:2024-02-29  點閱次數:22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3270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