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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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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收入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有員工50人,112年度在前開釋令發布前,其每人每月實際支領的伙食費2,500元,因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故其執行業務所得帳列員工伙食費1,440,000元,並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員工加班誤餐費60,000元。在前開釋令發布前,甲事務所另列支的加班誤餐費6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收入,併計各員工薪資收入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釋令修正發布後,因實際給付金額未逾每人每月3,000元的限額,該60,000元誤餐費即免予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將至,請執行業務者的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法令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內,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發布日期:2024-01-17  點閱次數: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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