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幣兌換盈益或虧損,須實際發生才能計入,如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計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從事交易如透過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兌換新臺幣時,應按當日之匯率折算,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並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損益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倘該外匯存款帳戶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暫時性損益,尚非實際發生之兌換損益,則不得列計盈虧。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2,000萬元兌換損失係源自該公司當年度以外匯存款帳戶匯出外幣對外融資貸款,及收回外幣對外貸款後存入外匯存款帳戶,該公司將外幣借貸時點誤認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借貸時的匯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筆外幣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並未兌換新臺幣,其列報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乃否准列計損失,調增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
 
該局提醒,年底將屆,營利事業當年度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應注意正確列報所發生的兌換損益,倘有外幣匯率變動發生的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田家榮

電話:(04)23051111轉7153 


發布日期:2023-12-20  點閱次數:39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477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