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

 

財政部今(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下稱本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使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經參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及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審酌各違章情形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裁罰倍數衡平性等,通盤檢討裁倍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各款違章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之違章態樣者,均予增列並定明其裁罰倍數。
 
二、鑑於部分違章情形尚乏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減輕處罰之規定,爰予增列,例如:本條第1項第3款有關「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之銷項稅額於規定比率以內者,均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0.25倍減半按0.12倍處罰。
 
三、考量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所造成之逃漏稅情節輕微,爰就「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之違章,明定其屬僅「漏報股利收入」者,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12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江代理科長得港

聯絡電話:(02)2322-8134 


發布日期:2023-10-26  點閱次數:41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686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