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21 


發布日期:2023-05-31  點閱次數:40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930033    更新日期:2025-10-27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