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

 

隨著新年開春及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不少營利事業紛紛以舉辦員工旅遊來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相關費用在稅法上的申報規定。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旅遊的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其他費用;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該筆旅遊支出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員工旅遊活動,其支付的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屬對員工的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要認列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各項費用列報規定及參加旅遊對象是否有限制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 06-2298015 


發布日期:2023-02-24  點閱次數:40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930980    更新日期:2025-10-27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