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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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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應視該貨物購入時是否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之用途而定,分別適用免開發票與應開立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貨物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反之,貨物購入時非備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近日辦理尾牙餐會並舉辦摸彩活動,其於百貨公司購買商品做摸彩使用,作帳時以摸彩禮物入帳且該進項憑證未作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楊博淵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93 


發布日期:2022-12-29  點閱次數: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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