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出售免稅土地部分價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免稅土地之應收價款,如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等原因致不能收回,或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而發生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費,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正確計算各自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因出售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嗣後因出售土地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之呆帳損失,亦應列為免稅收入之損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免稅土地尚未收訖之尾款,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回,並於109年間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遂列報呆帳損失;惟該項損費係源自出售免稅土地之價款,形同出售土地收入同額減少,應歸屬免稅收入相關之損費,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該局爰據以補稅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檢視呆帳損失之發生原因,如係源自免稅收入之價款,則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發布日期:2022-11-22  點閱次數:37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826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