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以採分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於活動開始1個月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文化部申請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經審查核准後,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適用對象為個人,非個人不適用,且經核准為扣繳義務人之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即文化藝術事業依規定扣取稅款前,如出賣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出賣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倘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免依規定扣繳,由該出賣人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如出賣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即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出賣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日期:2022-11-01  點閱次數:34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8277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