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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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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避免因內容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為防止受讓證券人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該法條同時規定,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代徵人如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屬另一移轉行為,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不論是自行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路徑: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請確實檢視所有欄位之資料,確認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發布日期:2022-05-26  點閱次數: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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