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員工之薪資費用應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指派員工赴海外工作,列報派駐任職人員之薪資所得,應保存駐外人員之聘僱合約書、支付薪資證明、業務往來文件及訂單合約等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資料,以供國稅局查明認定,否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醫療機械設備批發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海外服務員工甲之薪資支出1,750,000元及伙食費18,000元,經該局依內政部出入境資料查得甲於該年度出境天數達290天,惟無出差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無法核認甲之出境與業務有關,乃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國外並無分支機構,爰派任負責人之女兒甲負責洽談海外採購、推廣及掌握終端客戶資訊等事宜,並檢附與海外供應商簽訂之合約供核,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經通知A公司就甲於海外工作地點、住宿地點證明、訪洽客戶對象、客戶進銷明細表及與業務相關之具體證明供核,惟A公司均無法提供,尚難認其支付甲之薪資支出等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費用,自不得列為A公司之費用或損失,予以駁回而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營業費用,屬實際發生且與業務有關者始可核認,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9


發布日期:2021-12-20  點閱次數:47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4207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