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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依標示貼紙區分適用輔導期間

 

財政部表示,依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該部就使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食品、飲料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間;使用停車場自販機銷售之營業人,一律給予1年輔導期間,上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以營業人取得自販機時點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以利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請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於110年12月31日前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未來將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張貼標示貼紙情形,並確保於輔導期間屆滿前,「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販機均已轉換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

近來有民眾反映,非屬前開三類自販機是否亦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服務以外之其他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由營業人設籍地國稅局按營業人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可於取幣(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賦稅署 蘇靜娟科長
連絡電話:(02)23228133


發布日期:2021-12-15  點閱次數: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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