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機關團體因疫情影響致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者,應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計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以下稱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如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以往年度已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供以後年度使用,近期因受疫情影響,致未能依原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惟應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甲基金會107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原已就107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8至110年度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國內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舉辦活動,致該基金會未能依原使用計畫執行,則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即變更後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為111年度。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情形,應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致未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遭補稅而影響機關團體之公益活動推行。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日期:2021-10-27  點閱次數:48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5314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