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核釋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得免納所得稅之相關稅務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本(25)日核釋,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另明定上開補助免列單申報及相關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各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等規定核發各項補助,其中部分補助項目如薪資補貼係以個別員工薪資之一定成數計算,實務上衍生補助對象究屬事業或員工,及適用免稅之主體為何等疑義。鑑於各主管機關係依紓困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核發補助,該等法規已明定補助對象及其申請條件,爰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者,應為該等法規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該部進一步說明,參照該部現行解釋函令免稅補助收入無須列單申報之做法,政府機關(單位)核發上開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另考量紓困條例提供免稅優惠之立法目的,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爰核釋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醫療(事)機構如屬個人執行業務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採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者,亦採相同方式,得核實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指出,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提供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領取補助免納所得稅之優惠,希藉此激勵相關單位及人員投入防疫工作,讓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企業、員工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難關,以達產業紓困及振興之效果。

 
新聞稿聯絡人:
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電話:02-23228118
王科長俊龍(個人補助及執行業務)、電話:02-23228122
吳科長秀琳(扣繳)、電話:02-23228423


發布日期:2020-11-26  點閱次數:61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3485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