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團體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8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如小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即有不足支應數,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可以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因此機關團體107年以後在計算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之不足支應數,將可能減少,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特別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某財團法人甲108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9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含股利收入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000萬元,依修正前規定計算不足支應數為900萬元(100萬元-1,0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900萬元,扣除不足支應數9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0,惟修法後其108年度不足支應數為2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700萬元(900萬元-200萬元)(詳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應注意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計算徵、免所得稅。該局也提醒機關團體自行檢視107年度申報案件,倘有申報錯誤情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即可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pdf 附表

發布日期:2020-04-10  點閱次數:701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0169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