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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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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只有符合治(療)丶隔(離)丶檢(疫)才能延期報繳、且應檢附證明文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5)日公告延長今(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公告延長申報繳納期限,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三)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今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五)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相關展延期限(詳附表1)。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次公告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財政部表示,地方稅部分將於今年3月9日發布令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各該稅款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6月1日及6月30日,應檢附證明文件與國稅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對於上開公告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案件及核定補徵案件,納稅義務人仍有可能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之情形,納稅義務人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詳附表2)。

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提供即時資訊,並設有專人洽詢窗口,供各界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胡科長仕賢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王科長俊龍02-2322-8122
營業稅:劉科長品妏02-2322-8133
使用牌照稅:謝科長富琪02-2322-8148
房屋稅: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蔡科長孟洙02-2322-8193

pdf 附表

發布日期:2020-03-06  點閱次數: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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