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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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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寄發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及電視等媒體多元化發展,民眾利用電視及網路購物蔚為風行,為保護消費者權利,各網購電商及電視購物業者紛紛於銷售平台主打商品鑑賞期7日,不滿意免費退貨之方案,網購及電視購物業者於發貨時所開立發票,不隨商品寄送,而是於鑑賞期後另行寄送予消費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因網路及電視購物與一般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銷售貨物之發票記得交付消費者,以免觸法。

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施翠瑱
電話:04-24852934轉317


發布日期:2020-03-06  點閱次數: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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