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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銷售額認定等相關規定

 

財政部將於31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說明,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該部前以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考量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日趨活絡,現況與發布上開規定時之客觀環境已有不同,前開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無論銷售額多寡)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為外界詬病,為與時俱進,爰廢止前開函釋規定並釋明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俾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如因月銷售額於月初或月中達營業稅起徵點而負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義務,尚難就其未於月初或月中即辦理稅籍登記予以歸責,宜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又為利稽徵實務作業一致,爰釋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另該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甲逾109年4月30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國稅局應就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詳圖例)。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發布日期:2020-01-31  點閱次數: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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