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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銷售電影票所收取之票價,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電影院銷售電影票所收取之票價,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500元,內含電影票30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200元,除電影票300元屬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屬應課徵營業稅之電影片收入,由甲公司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電影片收入,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另飲料及爆米花200元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填載於當期申報書使用統一發票欄位,併同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情形者,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達3次者,除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補稅及裁處5倍以下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日期:2019-09-17  點閱次數: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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