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間不得將統一發票相互調借使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發現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之情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說明,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其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如經查得有互換或借用情事者,得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惟考量此類案件多導因於作業疏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誤將統一發票轉供其分公司使用,就其是否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分述處罰情形如下:

(一)已自動報備:一年內經第1次及第2次查獲,免予處罰;第3次以上者,處3,000元罰鍰。

(二)未自動報備:一年經第1次查獲,處3,000元罰鍰;第2次以上,處6,0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間不得將統一發票相互調借使用,如不慎誤用,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發布日期:2019-09-17  點閱次數:60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09761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