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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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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於僱傭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個人自己承接英文翻譯之工作,非受僱,所領取之所得是否屬於稿費?

高雄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如無僱傭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為稿費性質,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262】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呂育珊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8


發布日期:2019-09-05  點閱次數: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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