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依法論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貨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該局說明,乙公司於107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買貨物,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貨憑證;同月銷售該批貨物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進貨部分應就查明認定之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5%之罰鍰;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部分,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貨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同時違反稅法規定時係屬兩種不同行為,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應分別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56


發布日期:2019-08-05  點閱次數:70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1321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