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機關團體投資海外基金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始適用免稅標準

 

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為使資金做妥善運用,獲取更高額利潤,不再只是購買定期存單或是股票,基金投資已成為時下常見的投資方式之一。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機關團體如要做其他資金運用,例如投資海外基金就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有免稅標準規定之適用。

該所近日查核一案例,甲機關團體105年度查有投資海外基金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海外營利所得300萬元及海外利息所得250萬元,經查核其投資前並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該機關團體105年度雖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到其當年度全部收入及孳息60%以上,惟仍不符合免稅規定,核定補稅30餘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資金運用需遵循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若想將資金運用於其他投資管道,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核准始能投資,以免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而必須就其當年度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全數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李股長 08-7899871轉100


發布日期:2019-04-03  點閱次數:701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1576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