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新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刪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停止適用其原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有餘額,始予課稅。惟因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業已修訂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即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另表示,機關或團體購買股票或基金必須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則不符合規定,全數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基金會107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新臺幣(下同)80萬元(包含國內上市櫃公司股利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12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則甲基金會107年度之課稅所得額為160萬元〔200萬元-(80萬元-120萬元)〕。【#055】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黃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8


發布日期:2019-03-18  點閱次數:102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2418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