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發現有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財政部98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規定,如經查明為有進貨事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徵營業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除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持乙營業人及丙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6,760萬元,營業稅額338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其雖有進貨事實,惟實際交易對象並非乙及丙營業人,該局除補徵營業稅額338萬元外,並依前開規定就虛報進項稅額之所漏稅額,及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應處之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廖素玉
 電話:(04)23051111轉8123


發布日期:2019-03-13  點閱次數:83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1537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