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財政部今(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該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日期:2019-01-03  點閱次數:79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1793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