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金,應於加收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應於加收利息及違約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金,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及違約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7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租賃契約約定租期1年,每月1日給付租金100,000元,如遲延給付即按年利率2%加收延遲利息,提前解約者應另加收1個月解約金。乙於107年5月1日即無法依約支付租金,爰於同年6月1日向甲營業人提出解除租賃契約,並支付所積欠1個月租金100,000元、延遲利息166元(100,000元2%÷12)及違約金100,000元,則甲營業人應就收到上開款項200,166元(積欠租金100,000元+延遲利息166元+違約金100,000元)全數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漏未開立而補稅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


發布日期:2018-11-09  點閱次數:70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19933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